特殊外國人
1訪問就業(H-2)入境
符合條件的外籍僑胞可於駐外使領館獲得訪問就業(H-2)簽證後入境;以探親(F-1-4)簽證居留中的外籍僑胞(滿25歲以上)可於出入國管理事務所申請,將簽證變更為訪問就業(H-2)。
※ 特殊僱用對象(《外籍勞工僱用法》施行令第19條)係指屬於訪問就業(H-2)資格的人。
2就業輔導
特殊外籍勞工若想於服務業等屬於允許從事之業種的工作單位或工作地點就業,申請求職之前應於外國人就業輔導機構(韓國產業人力公團)接受於國內活動時所需的就業輔導。
於法務部登記外國人之前也能接受就業輔導。
- 法務部登記期限為自入境日起90天以內。
- 變更為訪問就業(H-2)資格的訪問同居(F-1-4)資格者接受就業輔導後也能申請求職。
外籍僑胞就業輔導
- 對象:訪問就業(H-2)簽證持有者中想於外國人力政策委員會允許就業的業種就業的人。
- 內容:輔導時間為16小時以上(三天兩夜),輔導內容包括韓文及韓國文化的理解、僱用許可制、勞動基準法等勞動關係法令、基礎功能等適應韓國生活時須知事項、僱用許可制相關的各類保險等。
- 費用:住宿148,000韓元、不住宿102,000韓元 – 由勞工本人負擔。
- 申請方法:至韓國產業人力公團24個分支機構,或以郵寄、傳真方式提交申請表。
- 輔導機關:韓國產業人力公團 (服務電話:1577-0071)
3求職申請及仲介
特殊外籍勞工若想於韓國從事服務業等允許就業的業種,必須向僱用中心申請求職。接受就業輔導時,向外國人就業輔導機構提交的求職申請表也有同等效力,求職申請的有效期為一年。
特殊外籍勞工可透過僱用中心接受仲介,或本人親自求職。
4簽訂標準勞動契約書
簽訂標準勞動契約書的目的在於預防發生有關勞動條件的糾紛,保護比雇主相對處於弱勢的外籍勞工之權益,促使雇主遵守勞動關係法。雇主和外籍勞工就勞動合約期間、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休假、工資等有關內容進行協商後簽訂標準勞動契約書。
※與特殊外籍勞工簽訂標準勞動契約書的雇主或工作單位應獲得「特殊僱用可能確認書」。
5申報工作開始
獲「特殊僱用可能確認書」的雇主或工作單位與特殊外籍勞工簽訂標準勞動契約書後,雇主應於10天以內向僱用中心申報,勞工應於14天以內向法務部出入國管理事務所申報。在韓外國人受到與韓國勞工同等的勞動法律法規之保護。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詳細內容請至以下網站查詢。
僱用勞動部網站快速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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