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背景
(現狀)根據室內口罩佩戴義務調整推動方案(2022年12月23日),除部分設施*外,室內口罩佩戴義務轉換為「建議」(2023年1月30日)
*維持口罩佩戴義務設施:易感染設施中入住型設施、醫療機構∙藥局、大眾交通工具
(背景)危險等級或傳染病等級調整時進行全面建議之調整,惟考量防疫狀況持續穩定*評估提早放寬部分設施之佩戴義務
- *新增確診人數(萬名):(2月第一週)11.2→(2月第三週)8.1→(3月第一週)6.5→(3月第二週)7.0
- *日均住院重症人數(名):(2月第一週)368→(2月第三週)236→(3月第一週)150→(3月第二週)146
狀況分析
(指標現狀)第一階段佩戴義務調整(1月30日)後,日均確診人數、新增重症患者人數等大幅減少*,維持穩定防疫現狀
- * 1月30日第一階段調整後,日均確診人數減少37.5%,新增重症患者人數減少54.6%。
(背景)危險等級或傳染病等級調整時進行全面建議之調整,惟考量防疫狀況持續穩定*評估提早放寬部分設施之佩戴義務
- *新增確診人數(萬名):(2月第一週)11.2→(2月第三週)8.1→(3月第一週)6.5→(3月第二週)7.0
- *日均確診人數:(2月第一週)16,103名→(3月第二週)10,058名
- *新增重症人數:(2月第一週)260名→(3月第二週)118名
<最近四週主要指標>
最近四週主要指標
分類 |
2月第三週
(2月12日~2月18日) |
2月第四週
(2月19日~2月25日) |
3月第一週
(2月26日~3月4日) |
3月第二週
(3月5日~3月11日) |
四週間變化 |
日均確診人數(名) |
11,597 |
10,067 |
9,361 |
10,058 |
|
新增重症人數(名) |
161 |
137 |
102 |
118 |
|
死亡人數(名) |
131 |
96 |
80 |
76 |
|
Rt值 |
0.90 |
0.90 |
0.93 |
1.03 |
|
(變化原因)短期間內未發現快速增加之新變異株流行、主要國家持續出現減少趨勢*
- *(中國)12月底~1月初達峰值後,持續表明確診者與死亡人數減少,針對從中國入境者之PCR也於2月28日終止實施
(認知調查)佩戴義務鬆綁後願意持續佩戴口罩者比例偏高*
- *(蓋洛普韓國,1月31日~2月2日調查) 我會繼續在室內佩戴口罩:71%
- (韓國調查,2月10日~13日調查)不管政府規定如何調整,我還是會繼續在室內佩戴口罩:75% / 在醫院與大眾交通以外的室內空間也持續佩戴口罩:86%
- (首爾大學,2月7日~10日調查)目前室內口罩佩戴之標準應該會維持三四個月以上:67.9%
追加調整方案
➊大眾交通工具:解除口罩佩戴義務,尖峰時段強烈建議佩戴
(調整依據)考量第一階段口罩佩戴義務解除後確診人數持續減少,佩戴義務解除後仍願意於室內佩戴口罩者人數眾多,因此確定將解除範圍擴大至大眾交通工具
與高風險群體主要使用之義務維持設施相比風險較低,另德國與新加坡等解除大眾交通工具佩戴義務之國家*增加
- *(海外案例)德國(2月2日)、西班牙(2月8日)大眾交通佩戴義務解除,新加坡口罩佩戴義務全面解除(2月13日),部分亞洲國家或地區(台灣、菲律賓、馬來西亞等)維持佩戴
➋ 藥局:大賣場∙車站等無牆壁或隔板之大型設施內開放式藥局解除口罩佩戴義務
(調整依據)考量▲以一般醫藥品銷售為中心而非處方與調劑;無牆壁或隔板,室內空氣保持流動;與其他空間無明確區分等因素
- * 考量疑似症狀者與高危險群體經常進出,一般藥局維持佩戴義務
未來安排與後續措施
未來安排
- ~3月15日(週三)中央防疫對策委員會討論與結果公布(記者會),3月20日(週一)實施
後續措施與協助要求
- (防疫對策本部)口罩佩戴防疫指南與Q&A、生活防疫細則修正∙發布
- (福祉部∙地方自治团體)室內口罩佩戴義務維持設施*告知與檢核
- *易感染設施中入住型設施、醫療機構、藥局(大型設施內開放式藥局除外)
(地方自治团體)行政命令重新發佈、口罩佩戴生活化宣導
室內口罩佩戴義務調整內容(3月20日實施)
室內口罩佩戴義務維持設施(一律刪除大眾交通工具)
易感染設施中入住型設施
- *(例外場所)辦公室∙宿舍等入住者無需進出之區域(惟以建築或樓層為單位明確區分時方屬於例外)
1.療養院、長期療養機構
- 《醫療法》(第三條)規定之療養醫院
- 根據《老人長期療養保險法》(第二條)之長期療養機構中提供入住服務之設施:老人療養機構、老人療養共同生活機構、日夜照護機構、短期照護機構
2.精神健康增進設施
- 根據《精神健康增進與精神疾病患者福祉服務支援之法律》(以下簡稱《精神健康福祉法》)(第三條)之包含密閉醫療大樓的精神醫療機構
- *(例外設施)包含密閉醫療大樓的上級綜合醫院、綜合醫院(精神疾病患者之病床數未達全體許可病床數一半者)、國立精神病院
- 《精神健康福祉法》(第三條)規定之醫療機構
- 根據《精神健康福祉法》(第三條)之精神復健設施中人數超過10名之入住型設施:人數超過10名之生活設施、地區社會轉換設施、成癮者戒癮設施、綜合設施(入住設施)
- *(例外設施)人數未達10名之共同生活家庭與非入住設施(日夜間復健設施、職業復健設施、兒少精神健康支援設施、生產品銷售設施、綜合設施(非入住設施))
3.身障人士福利設施
- 根據《身障人士福祉法》(第五十八條)之身障人士福利設施中入住型設施:身障人士居住設施、身障人士保護區、受害身障兒童保護區
- *(例外設施)社區復健設施、職業復健設施、醫療復健設施、生產品銷售設施
《醫療法》(第三條)規定之醫療機構
- *(例外場所)辦公室∙研究室∙宿舍等保健醫療服務(診療∙檢查∙繳費等)使用者無需進出之區域(惟以建築或樓層為單位明確區分時方屬於例外)
- 根據《地區保健法》(第三十一條)之保健所(包含保健醫療院)、包含保健支所與《農漁村等保健醫療特別處置法》(第二條)規定之保健診療所
《藥事法》(第二條)規定之藥局
罰鍰徵收例外狀況(新增大型設施內開放型藥局相關內容)
前往無牆壁或隔板之大型設施(大賣場∙百貨公司∙車站內等)之開放型藥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