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爾特別市公告第2021-340號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擴散,漢江公園內頒布禁止飲酒行政命令
為防止首爾特別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社區感染擴大,將依「傳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針對下列首爾特別市內漢江公園全境,頒布並實施22點之後禁止飲酒之行政命令。
2021年7月6日
首爾特別市長
1.適用地區:首爾特別市內漢江公園全境
2.適用期間:2021年7月7日(週三)~另行公告之解除時間
3.指示對象:首爾特別市內漢江公園使用(造訪)者
4.指示內容:漢江公園內22點至翌日05點禁止飲酒
5.生效時間:2021年7月7日(週三)00:00
6.指示依據
-傳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第49條第1項第2號之2、第2號之4與第83條第4項
第49條(傳染病的預防措施) ①疾病管理廳長、市‧道首長或市長、郡守、區廳長等,為預防傳染病擴散,應採取下列各號列出之所有措施或必要之部分措施。保健福利部長官為預防傳染病擴散,可採取第2號、第2號之2至第2號之4以及第12號之2所列出之措施。
2之2.針對有傳染病傳播風險的場所或設施管理者、經營者與使用者等,下達遵守登記出入名單、配戴口罩等防疫規範之命令。
2之4.有傳染病散播疑慮時,應指定地區與期間,下達民眾遵守配戴口罩等防疫規範之命令。
第83條(行政罰款) ④符合下列各號之任一情形者,處10萬韓元以下行政罰款。
1.未遵守第49條第1項第2號之2或第2號之3規定措施之使用者
2.未遵守第49條第1項第2號之4規定措施之使用者
7.指示內容頒布請求
-指示當事人可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請求頒布指示內容。
8.違反時的相應罰則等
-未遵守本指示者,可依「傳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第83條第4項處10萬韓元以下行政罰款,除處行政罰款之外,將可能遭請求賠償所有因違反規定而產生之確診相關檢驗、調查、治療等防疫費用。
9.申訴程序等
-若對本指示有任何申訴或異議,可於本指示生效日起90天內,依「行政審判法」第23條第1項提起行政審判;也可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於所在地管轄行政法院提起取消訴訟。
此外,針對行政罰款之申訴,可依「違反秩序行為規範法」第20條第1項,於接獲行政罰款通知當日起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相關行政單位提出異議。
11.疑問洽詢:120茶山呼叫中心(+82-2-120)
12.承辦部門:首爾特別市漢江事業本部營運總管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