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係指穩定國民生活、提高社會福利的社會保障制度。雇主和國家繳納一定金額的保險費,用於給付為彌補因年老而喪失勞動收入的「老年年金」、為彌補因主要收入者的死亡而喪失收入的「遺屬年金」、為彌補因疾病或事故而喪失長期勞動能力所帶來之收入的「身心障礙年金」等。
社會保障協定係指締約國雙方相互調整年金制度的相異性,以向雙方國民賦予免除受雇者重複投保、合計投保期間、提供同等待遇、保障工資給付等優惠的協定,根據協定的適用範圍,分為「通算協定(totalization agreement) 」和「保險費免除協定(contributions only agreement)」。
協約簽訂國家:加拿大、英國、美國、德國、中國、荷蘭、日本、義大利、烏茲別克 、蒙古、匈牙利、法國、澳大利亞、捷克、愛爾蘭、比利時(共16國)
若外國人同韓國人滿足受領老年年金、遺屬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的條件,國民年金法規上的年金都能領取。未簽署社會保障協定或不適用相互主義原則的國家之外國人即使參加國民年金,回國時無法請領,但E-8(進修就業)、E-9(非專業就業)、H-2(訪問就業)簽證持有者若參加國民年金,自2007年5月11日起可一次領取年金。
※當外國人以回國之理由要求一次領取年金,自2007年8月29日起,只有認定申請者已出國,才能一次性給付。(但提交機票等能證明一個月以內出國的文件,可於出國前請領)
※ 若本人住在國外,可由代理人申請或以郵寄方式申請。由代理人或以郵寄方式申請,代理關係確認方法和本人與否確認方法,兩者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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