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擴散,首爾市公園內頒布禁止飲酒行政命令
首爾特別市公告第2021-342號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擴散,首爾市公園內頒布禁止飲酒行政命令 為防止首爾特別市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社區感染擴大,將依「傳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針對下列首爾市主要公園全境,頒布並實施22點之後禁止飲酒之行政命令。 2021年7月6日 首爾特別市長 1.適用地區:首爾特別市內25座公園全境(詳見附件) 2.適用期間:2021年7月6日(週二)~另行公告之解除時間 3.指示對象:首爾特別市25座公園的使用(造訪)者 4.指示內容:25座公園內22點至翌日05點禁止飲酒 5.生效時間:公告後立即生效 6.違反指示與命令時處行政罰款之依據 -傳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第49條第1項第2號之2、第2號之4與第83條第4項 第49條(傳染病的預防措施) ①疾病管理廳長、市‧道首長或市長、郡守、區廳長等,為預防傳染病擴散,應採取下列各號列出之所有措施或必要之部分措施。保健福利部長官為預防傳染病擴散,可採取第2號、第2號之2至第2號之4以及第12號之2所列出之措施。 2之2.針對有傳染病傳播風險的場所或設施管理者、經營者與使用者等,下達遵守登記出入名單、配戴口罩等防疫規範之命令。 2之4.有傳染病散播疑慮時,應指定地區與期間,下達民眾遵守配戴口罩等防疫規範之命令。 第83條(行政罰款) ④符合下列各號之任一情形者,處10萬韓元以下行政罰款。 1.未遵守第49條第1項第2號之2或第2號之3規定措施之使用者 2.未遵守第49條第1項第2號之4規定措施之使用者 ※ 違反規定時第一次將予以勸導,規勸不聽者,將依照「違反秩序行為規範法」之程序處以行政罰款。 7.指示內容頒布請求 -指示當事人可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請求頒布指示內容。 8.違反時的相應罰則等 -未遵守本指示者,可依「傳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第83條第4項處10萬韓元以下行政罰款,除處行政罰款之外,將可能遭請求賠償所有因違反規定而產生之確診相關檢驗、調查、治療等防疫費用。 9.申訴程序等 -若對本指示有任何申訴或異議,可於本指示生效日起90天內,依「行政審判法」第23條第1項提起行政審判;也可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於所在地管轄行政法院提起取消訴訟。 此外,針對行政罰款之申訴,可依「違反秩序行為規範法」第20條第1項,於接獲行政罰款通知當日起6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相關行政單位提出異議。 10.疑問洽詢:120茶山呼叫中心(+82-2-120) 11.承辦部門:首爾特別市綠色城市局公園綠地政策课 禁止飲酒措施適用公園 禁止飲酒措施適用公園 編號 公園名稱 地址(代表地點) 面積(平方公尺) 1 吉洞生態公園 江東區千戶大路1291 全境 (80,683) 2 首爾林 城東區聖水洞685 全境 (1,156,498) 3 波拉美公園 銅雀區汝矣大方路20街33 全境 (413,352) 4 千戶公園 江東區奧林匹克路702...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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