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8月24日起,首爾市正式實施全區必須強制配戴口罩之行政命令之後,民眾關於詳細標準的咨詢與日俱增。
首爾市深感強制配戴口罩措施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隨即制定、發布詳細方針,讓市民朋友能配合生活中的不同情況判斷是否需要配戴口罩。此次方針內容包括:強制配戴的必要性、強制配戴對象、強制配戴的空間範圍、強制配戴時的例外情況、配戴口罩之認證標準等五個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強制配戴的空間範圍與強制配戴時的例外等兩部分中提出了具體的方針,以幫助市民朋友釐清在特定情況下是否需要配戴口罩之疑慮。強制配戴的空間範圍內容當中說明,在室內的所有環境下都應配戴口罩,室外則是在聚集、聚會、活動、集會等人群聚集、密集接觸時,以及難以和他人保持兩公尺距離導致有接觸風險時務必配戴口罩。
強制配戴的例外狀況則包括①身處日常個人生活空間內、②用餐時、③其他不可避免之情況等,若屬於上述情況之一,則無論室內外皆可不配戴口罩。
首爾市領先全韓國制定並實施相關口罩配戴方針,在現場實施時一定會發現疏漏,因此未來將會積極聽取市民的意見,針對有待改善的部分進行加強。
強制配戴口罩行政命令詳細方針
[行政命令概要]
▶ 指示當事人: 首爾特別市全區居民與到訪者
▶ 指示內容: 於室內或室外配戴口罩 ※身處日常個人生活空間或進食等不得不脫下口罩之情況除外
▶ 實施期間: 2020年8月24日(週一)起至另行公告時解除
■ 強制配戴的必要性
○ 保護自己、保護他人的最有效預防手段
– 配戴口罩時感染機率降低85%(2020年國際學術期刊THE LANCET)
※ 未配戴口罩時,感染可能性提高至5倍以上
透過配戴口罩預防續發感染之案例(疾病管理本部)
▪ 與確診患者一同乘車超過一小時的三人:全部陰性
▪ 確診患者住院七天,與其接觸之17名醫療團隊成員:全部陰性
▪ 出現28名確診患者之咖啡廳的4名從業人員:全部陰性
■ 強制配戴對象範圍: 首爾特別市全區居民與到訪者
○ 首爾特別市居民為居住地位於首爾特別市行政區內,且有實際居住事實者。
首爾特別市居民訪問其他行政區時
▪ 強制配戴之行政命令的空間效力,僅限首爾特別市行政區內,故首爾特別市居民造訪其他行政區時,則不屬於強制配戴之對象
○ 首爾特別市到訪者為居住地位於首爾特別市以外之行政區,且實際居住於該區,但基於上班、營業、旅行等各種目的,目前身處首爾特別市行政區內者
■ 強制配戴的空間範圍: 位於首爾特別市行政區內之室內外空間
○ (室內標準) 公車、地鐵、船舶、飛機、其他車輛等交通工具,建築物以及四面遭阻隔、與外界分離之所有結構物內,皆須配戴口罩
○ (室外標準) 下列各號情況皆須配戴口罩
– 聚集、聚會、活動(表演)、集會等群眾聚集且與人接觸時
聚集、聚會、活動/集會標準
▪ (聚集、聚會、活動) 有同一目的的一群人,經過事前協議、約定、公告決定行程,在同一地點進行之聚集、聚會、活動
▪ (集會) 依據「集會及示威相關法律」,經過申報程序之聚集、聚會等
– 無法與共同生計•居住者(家人)以外者保持兩公尺距離,存在接觸風險時
■ 強制配戴的例外情況: 身處日常個人生活空間或用餐等不得不脫下口罩的情況
➊ 身處日常個人生活空間時
– 身處實際居住空間(自家)內時
– 獨自處於與外界隔絕的空間,或與共同生計•居住者(家人)同在時
※ 共同生計•居住者以外的人若進入當事人所處之獨立空間內,則須配戴口罩
乘車(轎車)時配戴口罩標準
▪ 車內(轎車)只有自己,或與共同生計•居住者同在時:可不戴口罩
▪ 車內(轎車)內有非共同生計•居住者時:配戴口罩
➋ 用餐時※用餐前、後與對話時必須配戴口罩
– 用餐(三餐)與食用點心時
– 抽煙或喝酒、茶、咖啡等嗜好食品時
➌ 其他不得不脫下口罩之情況 ※若為第②至⑤號,則應在該活動前後配戴口罩
① 配戴口罩時感到呼吸困難,或健康有惡化疑慮時
▪ 未滿24個月之嬰幼兒
▪ 重症患者
▪ 有呼吸道基礎疾病,於配戴口罩時感到呼吸困難之病患
② 為進行保健、衛生活動,必須脫下口罩時
▪ 必須脫下口罩,才能進行檢查、診療、服藥等醫療行為時
▪ 進行沐浴、淋浴、洗臉、刷牙等個人衛生行為時
③ 為使公務執行更順暢時
▪ 中央政府、地方自治團體、公共機關進行外交、國防、搜查、救助、救援、報告等公務時,判定配戴口罩將難以達成公共目的時
▪ 必須配合中央政府、地方自治團體、公共機關要求確認身分時
▪ 為提交中央政府、地方自治團體、公共機關要求之照片(證件照、護照照片等)而必須拍照時
▪ 遵從中央政府、地方自治團體的不見面教育方針,教師、講師等拍攝線上課程影片時
④ 須脫下口罩才能從業或維繫生計時
▪ 職業歌手、演員、配音員、廣電從業人員、模特兒、藝術家等視聽內容拍攝對象,或表演的演出者
▪ 職業運動選手參加比賽時
▪ 職業管樂樂器演奏家登台演出時
⑤ 除上述情況之外,因場所特性而難以配戴口罩時
▪ 進行游泳、戲水等水下活動時等
※ 即使符合強制配戴之例外事項,但若有發燒、呼吸道疾病症狀等時,仍須強制配戴口罩
■ 口罩配戴之認證標準
○ 口罩種類
– 保健口罩、手術口罩、防飛沫口罩、棉布口罩皆可
– 積極建議民眾配戴食品醫藥品安全處認證之「醫藥外用品」口罩
食品醫藥品安全處口罩配戴標準
▪ KF94以上口罩:照顧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慮者時配戴
▪ 配戴KF80以上
– 出現咳嗽、喉嚨痛等呼吸道疾病症狀時
– 健康弱勢族群、基礎疾病患者與他人接觸時
* 健康弱勢族群:老人、兒童、孕產婦、慢性疾病患者
** 基礎疾病患者:慢性肺病、糖尿病、慢性腎臟病、慢性肝臟疾病、慢性心血管疾病、血癌、正在做抗癌治療的癌症患者、正在服用免疫抑制劑的患者
▪ 防飛沫口罩、手術口罩
– 身處需長時間配戴口罩之環境、炎熱的夏季、呼吸不順暢時
○ 配戴方法
– 配合個人臉部大小選擇適當的口罩,配戴時應徹底覆蓋口鼻
※ 未覆蓋口鼻時則視為未配戴口罩
罰款
規定在有傳染病傳播疑慮的公共設施等內違反配戴口罩等防疫方針命令時可加以罰款之《感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將自11月13日(星期五)起正式生效。根據該法律規定,在因傳染擴散可能性較大而必須配戴口罩的地區,可向未配戴口罩者收繳罰款。
□ 罰款方案
○罰款期間:2020年11月13日~日後解除時
○取締場所:傳染擴散可能性較高、高風險人群較多,因而有必要阻絕傳染的場所
◈ 公共設施等將考慮保持距離各階段限制聚集設施,依階段適用
◈ 不特定多數人利用,而有傳染擴散疑慮的大衆交通及集會·示威場所,易感染群體較多的醫療機關、療養設施、全天候保護設施,須不分階段強制配戴口罩
向違反強制配戴口罩命令者收繳罰款方案
分類 |
對象 |
長期取締 |
➊公共設施(按階段限制聚集設施) |
*(一級:限制聚集設施)娛樂酒館、舞廳、音樂酒店、情調酒館、獵愛酒吧、KTV、室內站立式表演場所、室內集體運動(激烈的GX類)、上門推銷等直銷宣傳館、大型補習班(300人以上)、自助餐、流通物流中心
*(二級:限制聚集設施)補習班(300人以下,但9人以下的培訓所除外)、遊戲廳、具一定規模以上的一般餐飲店(例:150㎡以上)、水上樂園、宗教設施、室內婚禮會場、表演場地、電影院、澡堂·三溫暖、室內體育設施、多媒體影音室·DVD影音室、殯儀館、網咖 |
➋大眾交通 |
∘公車、地鐵、計程車等大衆交通司機與乘客
-《促進使用和乘坐大眾交通相關法律》
第2條第2號規定之大眾交通工具
(線路公車、火車、客輪等)
-《客車運輸事業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
用於地區客車運輸事業的車輛
(通勤巴士、校車等其他包租車輛、觀光巴士、計程車)
-《航空安全法》第2條規定之航空器(飛機、直升機、飛行船、滑翔機) |
➌集會·示威場所 |
∘多人聚集的室內外集會、表演、活動的
主辦者與參加者
-《集會和示威相關法律》第2條第1號、第2條第2號規定之室外集會及示威 |
➍醫療機關 |
∘醫療機關從業人員和使用者
-《醫療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醫療機關 |
➎療養設施 |
∘於療養設施、全天候保護設施照護入住者和使用者的從業人員
-《老年人福利法》第34條老年人醫療福利設施中的療養設施
-《老年人福利法》第38條居家福利設施中提供全天候保護服務的設施 |
企劃(短期)取締 |
∘高風險營業場所(呼叫中心、物流中心、製造業工廠等)
※日後將以發生集體感染等之設施為主篩選取締對象 |
○ 取締內容:➊是否配戴規定之口罩;➋是否正確配戴口罩
➊ 規定之口罩:KF94、KF80、KF-AD(防飛沫)、手術口罩、布(棉)口罩、拋棄式口罩
※網狀口罩、帶閥口罩、用衣服等遮住臉部將不視為配戴口罩。
➋正確配戴:是否正確遮住口鼻
○罰款金額:違規當事人10萬韓元,管理、營運者300萬韓元以下*
(違反當事人10萬韓元,管理、營運者第一次違反時150萬韓元、第二次違反時300萬韓元)
○取締方法:公務員現場取締 ※不另營運公益申報窗口
*公共機關為了執行法令等規定之管轄業務,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可收集個人資訊(《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5條第1項第3號)
□ 罰款例外對象
○ 未滿14歲者和難以配戴口罩者(無周圍協助則難以自行配戴或摘下口罩者,或是醫學上承認戴口罩會導致呼吸困難者)
○ 符合強制配戴口罩具體方針規定之例外的情況
<罰款例外情況>
⦁飲食時
⦁在游泳池、澡堂等水中時
⦁進行洗臉、刷牙等個人衛生活動時
⦁體檢、手術、治療、用藥等醫療行為過程中,難以配戴口罩時
⦁進行需露臉的表演(僅限在舞臺上時)、出演節目(僅限拍攝時、Youtube等個人節目僅限在私人空間進行拍攝時)、拍照(僅限拍攝時)、進行手語翻譯時
⦁運動選手、樂器演奏者進行競賽、比賽或表演、競演時
⦁婚禮上,新郎、新娘、雙方父母在舉行結婚儀式時
⦁為確認本人身份而需摘下口罩時
Q&A
Ⅰ. 口罩配戴相關
- 在個人生活的自家環境中,可不強制配戴口罩
- 倘若家人中有人發燒、出現呼吸道疾病症狀時,則建議配戴口罩
- 若為未滿24個月之嬰幼兒,由於呼吸道尚未發展完全,且呼吸困難時無法自行脫下口罩,將可能面臨危險,故不屬於強制配戴口罩之對象
- 嬰幼兒若為預防感染而配戴口罩,則監護人應於配戴期間多留心觀察
- 配戴口罩會導致健康惡化之重症患者、配戴口罩會導致呼吸困難之呼吸道基礎疾病患者等例外
- 其他明顯難以配戴口罩之患者,則可遵照專業醫生之指示,納入強制配戴口罩之例外對象
- 接受牙科、耳鼻喉科診療等必須脫下口罩才能進行之醫療行為時可不配戴口罩
- 但是,該醫療行為前、後皆須配戴口罩
- 進行沐浴、淋浴、洗臉、刷牙等個人衛生行為時可不配戴口罩
- 但是,該行為前、後須配戴口罩
- 需脫下口罩才能從業、維繫生計之職業歌手、演員、配音員、廣電從業人員、模特兒、藝術家等視聽內容之拍攝對象,或表演之演出者例外
- 但上述人士必須在演出前、後配戴口罩,演出者以外之廣播電視台工作人員等相關人士,必須持續配戴口罩
- 中央政府、地方自治團體、公共機關在執行外交、搜查、救助、救援、報告等公務時,若配戴口罩將難以達成公共目的,則可視為例外
- 需要盡速、準確地向國民傳達公共資訊時可不配戴口罩,但簡報前、後與周遭相關人士皆須配戴口罩
- 以私人目的拍攝照片時須配戴口罩,拍攝證件照、護照照片等提交至公共機關的照片時則視為例外
- 但是,若身處戶外,周遭兩公尺內無家人以外之他人時,可脫下口罩拍照
- 運動比賽屬於需要脫下口罩才能從業、維繫生計之情況,故職業運動選手參加比賽時視為例外
- 但比賽開始前、後應確認是否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通過檢查者方可入場,比賽前、後皆須配戴口罩,此外之比賽相關人士必須持續配戴口罩
- YouTuber也必須配戴口罩,但若在個人生活空間(居家環境)拍攝,或獨自處於與外界隔絕之空間內進行拍攝,或與家人共同拍攝時,可不配戴口罩
- 若身處室外,則周遭兩公尺內無家人以外之他人時,可脫下口罩拍攝
- 實施保持社交距離二級措施時,建議避免出入與他人頻繁接觸之水上樂園或溪谷
- 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需要進行游泳、戲水等水下活動時可脫下口罩,但活動前、後須配戴口罩。
- 用餐時不強制配戴口罩,香菸歸類為個人嗜好食品,相當於用餐等情況,故吸菸時可不配戴口罩
- 但脫下口罩吸菸有傳染風險,且吸菸者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之高危險群,故強烈建議禁菸
- 若為無法避免之吸菸,則必須遵守與他人保持距離,並遵守避免對話等防疫守則
- 進行登山、散步、戶外運動時,若無法與家人以外之他人維持兩公尺以上之距離時,則須配戴口罩
- 若非獨自身處隔絕的空間,或是用餐、進行個人保健衛生活動等例外情況,皆須配戴口罩
- 營業場所內只有自己一人,或只和家人共處一室時,可不配戴口罩
- 但若有外部人士造訪,需要與外部人士面對面時,則須配戴口罩
- 口罩掛在下巴上、沒有覆蓋鼻子僅覆蓋嘴巴等配戴方式,皆無法保護呼吸道不受感染源侵襲
- 口罩未完全覆蓋口鼻時,則視為未配戴口罩
- 在咖啡廳或餐廳內進食屬於不得不脫下口罩之情況,故可脫下口罩。但用餐前、後或對話時則必須持續配戴口罩
- ※ 自2020年8月30日起實施保持社交距離二級強化措施後,已禁止在咖啡廳內用餐
- 暫時脫掉口罩時,建議將口罩保管在乾淨的袋子內以避免汙染
- 一般來說,KTV符合三密(密閉、密切、密集接觸)的特性,已被指定為高風險設施,強烈建議在傳染病流行時避免前往
- ※ 自2020年8月19日起實施保持社交距離二級強化措施後,已禁止在KTV內聚集
- 若在不得已情況下需要唱歌時,則務必配戴口罩
- 積極建議配戴經過食藥處認證,具備可阻絕飛沫、懸浮微粒等之功能,且可確保安全性之「醫藥外用品」口罩,包括保健口罩、手術口罩、防飛沫口罩
- H若是難以購買上述口罩之弱勢族群,則可配戴能再利用之棉布口罩
- 目前僅認可保健口罩、手術口罩(醫用)、防飛沫口罩、棉布口罩
- 上述類型以外之網狀口罩等,目前未通過防飛沫效果之檢驗,故不在認證之範圍
- 參與結婚典禮之全員,原則上需要強制配戴口罩
- 政府已將婚宴會場列入保持社交距離方針(女性家庭部家庭文化課-2544)當中,僅新郎與新娘可破例於會場內不配戴口罩
※ 但是,拍攝團體紀念照時需全員配戴口罩,僅限新郎、新娘與雙方父母可於拍照時短暫將口罩脫下
Ⅱ. 行政措施相關
- 違反行政命令時處以罰款之法源依據為「傳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第83條第4項,其已於8月12日修訂,並自10月13日起實施
- 故在新法實施前將無法處以罰款,僅能進行勸導
※ 目前(5月13日起實施)已先行實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需強制配戴口罩之規範,於地鐵內違反規範時可處25萬韓元以上、100萬韓元以下之罰款。中風險設施也將依照聚集限制措施(8月19日起實施)規定,實施強制配戴口罩之規範,違反規範時可處300萬韓元以下之罰款
- 即便目前為勸導期,期間內因違反相關規範而導致確診時,將可能被要求賠償所有相關檢驗、調查、治療等防疫費用
- 目前處於實施保持社交距離二級的狀況,未來若調整回一級,則將解除行政命令
- 解除強制配戴口罩後,積極建議仍需遵守「在生活中保持距離」防疫守則配戴口罩
- 首爾特別市實施之行政命令處分對象範圍亦包括首爾特別市到訪者在內,故首爾市有權採取行政措施
- 將依照違反「傳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第49條第1項第2之4號,並依同一法律之第83條第4項規定,處以10萬韓元以下之罰款,因違反相關規範而導致確診時,將可能被要求賠償所有相關檢驗、調查、治療等所需之防疫費用
- 2020年10月12日前將暫緩罰款措施,僅針對相關情事進行勸導,暫緩取締或處分,並於勸導期間內另行公告勸導期結束後之具體取締範圍及方式
※ 目前(5月13日起實施)已先行實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需強制配戴口罩之規範,於地鐵內違反規範時可處25萬韓元以上、100萬韓元以下之罰款。中風險設施也將依照聚集限制措施(8月19日起實施)規定,實施強制配戴口罩之規範,違反規範時可處300萬韓元以下之罰款
- 目前已針對中、高風險設施等集體感染風險較高的設施實施現場檢查等,盡可能集中投入行政資源
- 未來將會逐漸擴大檢查對象,檢查對象、方式等資訊將於日後另行公告
- 勸導期間並無規劃專屬檢舉管道,預計將以針對市民之宣導與告知為主要措施
- 勸導期結束前,將會另行公告違反強制配戴口罩行政命令者之檢舉管道與檢舉方式
- 罰款對象僅為違反命令之個人
- 公司也需要盡到設施防疫管理者的職責,盡力要求員工協助預防傳染病擴散並遵守防疫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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