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爾特別市公告第2020-466號
強化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之遵守配戴口罩防疫方針行政命令公告
為預防並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擴散,首爾特別市政府依據《傳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暨政府保持社交距離修訂措施(11月7日起),公告「強化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之遵守配戴口罩防疫方針行政命令」,具體內容如下。
2020年11月12日
首爾特別市市長
- 1.命令對象:首爾特別市境內居民與來訪者
- 2.命令內容:於以下①設施與場所中,②遵守配戴口罩之防疫方針。
於以下①設施與場所中,②遵守配戴口罩之防疫方針。
①設施‧場所 |
②配戴口罩防疫方針 |
法源依據 (命令依據) |
管理者‧經營者 |
使用者 |
(1)保持社交距離措施規範之重點‧一般管理設施
(2)集會‧示威場所
(3)醫療機關、藥局
(4)宗教設施
(5)室內體育賽場
(6)高風險營業場所
(7)向地方自治團體申報、協議之500人以上聚會、活動
(8)療養設施、全天候看護設施 |
▸发布使用者无条件佩戴口罩等防疫方针并指导遵守 |
▸公告通知使用者有義務遵守配戴口罩之相關防疫方針 |
▸《傳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第49條第1項第2號之2
|
(9)大眾交通 |
– |
▸同法第49條第1項第2號之3 |
※ 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擴散,若無法確保在所有室內與室外均與他人保持2公尺以上間隔時,則建議隨時配戴口罩。強制配戴口罩與徵收罰款之範圍,將參考社會接受度、行政資源等條件,配合保持社交距離等級分級規範。
※ (1)、(4)、(7)三號所列之設施或情況,除強制配戴口罩外,其餘核心防疫守則請參考政府保持社交距離規範事項。
- (1)(重點‧一般管理設施)保持社交距離規範所規定之重點‧一般管理設施(強制遵守核心防疫守則)管理者(經營者)和使用者
(1)(重点·普通管理设施)保持社交距离规定之重点·普通管理设施(无条件遵守核心防疫守则)的管理者(运营者)和使用者
分類 |
設施 |
重點管理設施 (9種) |
夜店、包廂酒吧等娛樂酒館、音樂酒館、情調酒館、獵愛酒吧、舞廳、KTV、室內站立式表演場所、上門推銷等直銷宣傳館、一定規模*以上之餐廳、咖啡廳(一般餐廳、簡易餐廳、麵包店)
*依營業設施許可申報面積標準分級,1級為150平方公尺以上,1.5級以上則為50平方公尺以上。 |
一般管理設施
(14種) |
網咖、結婚會場、殯儀館、補習班(含培訓所)、職業訓練機關、澡堂業、表演場地、電影院、遊樂園‧水上樂園、遊戲廳‧多媒體影音室等、室內體育設施、理髮‧美容業、商店‧超市‧百貨公司(韓國標準企業分類上屬綜合零售業,面積達300平方公尺以上)、讀書室‧自習咖啡廳 |
※保持社交距離措施更動時,以上設施可能進行調整
- (2)(集會‧示威場所)群眾聚集之集會‧示威活動管理者(主辦人)和使用者(參與人)
⦁《集會和示威相關法律》第2條第1號、第2條第2號規範之室外集會及示威
- (3)(醫療機關、藥局)醫療機關、藥局之管理者(經營者)和使用者
⦁《醫療法》第3條第2項規範之醫療機關
⦁《藥事法》第2條規範之藥局
- (4)(宗教設施)宗教設施管理者(經營者)和使用者
*宗教設施包含進行正規禮拜、彌撒、法會、侍日式等正規宗教活動,以及宗教設施主辦之所有面對面活動、聚會等
- (5)(室內體育賽場)舉辦室內運動競賽(籃球、排球等)之體育場管理者(經營者)和使用者 *若提升至保持社交距離1.5級,則室外運動體育場也將納入規範
- (6)(高風險營業場所)呼叫中心、流通物流中心*之管理者(經營者)和使用者
*線上流通企業直接經營之物流中心
- (7)(500人以上之聚會、活動)已向地方自治團體申報、協議之500人以上聚會、活動管理者(主辦人)和使用者(參與人)
- (8)(療養設施、全天候看護設施)療養設施暨全天候看護設施管理者(經營者)、從業者、訪客
*入住者與使用者均建議配戴口罩,但並非強制對象。
⦁《老人福利法》第34條規定之老人醫療福利設施中的老人療養設施
⦁《老人福利法》第38條規定之居家老人福利設施中提供全天候看護服務的設施
- (9)(大眾交通)公車、地鐵、計程車等大眾交通工具暨設施之使用者
⦁《促進使用和乘坐大眾交通相關法律》第2條第2號規定之大眾交通工具(線路公車、火車、客輪等),及第2條第3號規定之室內大眾交通設施(車站、客運站、轉乘設施等)
⦁《客車運輸事業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用於地區客車運輸事業的車輛(通勤·通學巴士、觀光巴士等租賃巴士、計程車等)
⦁《航空事業法》第2條第8號規定之航空運輸事業者以運輸旅客為目的使用、符合《航空安全法》第2條第1號規定之航空器,以及《機場設施法施行令》第3條第1號規定之室內航廈
- 3.命令適用期間:2020年11月13日 ~ 結束日期另行公告
- 4. 命令事由:透過要求民眾於有群聚感染風險之高危險設施與場所內配戴口罩,強化個人防疫,並達到防止傳染病擴散之目的
- 5.違反命令時罰款標準
- (1)罰款依據
- -《傳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第83條(罰款)第2項、第4項、第5項
- – 《傳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施行令》第33條(罰款方案)附表3
- (2)有權罰款者:市長、區廳廳長
- (3)取締內容:是否配戴規定口罩*、口罩是否正確配戴**
-*規定之口罩:KF94、KF80、KF-AD(防飛沫)、手術口罩、可遮蔽口鼻之棉(布)口罩、拋棄式口罩
※ 網狀口罩、帶閥口罩、以圍巾等服飾遮住臉部,將不視為配戴口罩。
-**是否正確配戴:是否完全遮住口鼻
- (4)取締方法
- -原則上採公務員現場取締※不另設檢舉窗口
- -發生違規行為時,將現場指導當事人正確配戴口罩,若不配合指導,將依《違反秩序行為規範法》*之程序罰款(配戴口罩會造成呼吸困難者可於提出異議期間內,依《醫療法施行規則》第9條提出診斷書或醫生意見書)
- *舉報違規行為 → 出示身分證件、說明取締依據 → 確認違規者身分 → 事前告知及提出異議指南(10天以上之提出異議期間) → 罰款通知 → 提出異議指南(60天以內)
- (5)罰款金額
- -向未配戴口罩之當事人(違反行政命令當事人)罰款10萬韓元,此罰款與違規次數無關
- -設施管理者、經營者若違反遵守防疫方針命令,則處300萬韓元以下(首次違反時150萬韓元,違反兩次以上時300萬韓元)罰款。
- (6)罰款例外對象與例外情況
- 1)罰款例外對象
- -依《違反秩序行為規範法》可免承擔罰款之「未滿14歲者」與「因身心障礙而無能力判斷行為是否正確、無從為該判斷行為負責任者」
- -腦部疾病、發展障礙等無周遭人士協助,便難以自行配戴、脫下口罩者
- -有醫學意見證明,因呼吸道疾病可能導致配戴口罩時呼吸困難者
- 2) 罰款例外情況
- -飲食時
- -在游泳池、澡堂等水中時
- -進行洗臉、刷牙等個人衛生活動時
- -在體檢、手術、治療、用藥等醫療行為過程中,難以配戴口罩時
- – 進行需露臉的表演(僅限在舞臺上時)、出演節目(僅限拍攝時、Youtube等個人節目僅限在私人空間進行拍攝時)、拍照(任命儀式、頒獎、簽約儀式等官方活動時,僅限授予委任狀、獎狀之當事人、簽約當事人等最低限度人員可不配戴口罩)、進行手語翻譯時
- -運動選手、樂器演奏者進行競賽、比賽或表演、競演時
- -婚禮上,新郎、新娘、雙方父母在舉行結婚儀式時
- -執行業務過程中,配戴口罩有影響業務執行之安全疑慮時(飛行員等)
- -為確認本人身分而需摘下口罩時
- -為使公務(外交、國防、搜查、救助、需正確傳達意見之簡報會等)執行更順暢而需摘下口罩時
- 6.命令生效日:2020年11月13日(週五)0時起
- 7. 要求出示處分書:被處分當事人可依《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提出出示處分書之要求
- 8. 若對本命令之處分有異議或欲申訴者,可於處分生效日起90天內,依《行政裁判法》第23條第1項,向中央行政裁判委員會申請行政裁判,並可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於所在地之管轄行政法院提起取消裁罰訴訟。
若不服罰款處置者,可依《違反秩序行為規範法》第20條第1項,於接獲罰款通知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該行政單位提出異議。
- 9. 違反本命令者除罰款外,因違反命令而導致確診時,首爾市有權對相關檢驗、調查、治療等一切防疫費用行使追償權
- 10. 處分負責單位
- -(行政命令相關)首爾特別市市民健康局傳染病管理課
- -(取締相關)首爾特別市安全總管室安全支援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