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締場所
①重點管理設施
5種娛樂設施、上門推銷等直銷宣傳館、KTV、室內站立式表演場所、餐廳·咖啡廳(一般餐廳、簡易餐廳、麵包店/1級:150㎡以上,1.5級以上:50㎡以上)
②一般管理設施
表演場地、補習班(包括培訓所)、職業培訓機關、網咖、遊戲廳·多媒體影音室、澡堂業、婚禮會場、殯儀館、電影院、水上樂園·遊樂園、理髮·美容業、商店·超市·百貨公司(300平方公尺以上)、讀書室·讀書咖啡廳、室內體育設施
③其他
大眾交通、醫療機關·藥局、集會·示威、療養設施、全天候保護設施、室內體育賽場(1.5級時包含室外體育賽場)、高風險營業場所(呼叫中心、流通物流中心)、向地方自治團體申報協議之500人以上聚會和活動
※集中管制设施(场所)可因保持社交距离等级而异。
□ 取締行為
①在上述取締場所未配戴規定之口罩者
▴規定之口罩:KF94、KF80、KF-AD(防飛沫)、手術口罩、布(棉)口罩、拋棄式口罩
②在上述取締場所未以正確方式配戴口罩之行為
- 口罩未遮蓋鼻部
- 口罩掛在下巴上
- 觸摸口罩表面的行為
□ 罰款
▷根據:《傳染病預防法》第83條(罰款)及《傳染病預防法》第49條(傳染病的預防措施)
▷罰款金額:10萬韓元(未配戴口罩之當事人)
※設施營運者;違反防疫守則時處以300萬韓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