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起,除醫療機構∙藥局、大眾交通、易感染設施外,室內佩戴口罩規定解禁。
室內佩戴口罩規定即將解禁,韓國政府公布有關口罩佩戴相關細部指南。防疫當局強調,雖然室內佩戴口罩規定已解禁,但不代表口罩的保護效果與佩戴必要性消失,只是將強制性規定轉換為「建議佩戴」,著重於個人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佩戴。
出處:掌中首爾(https://mediahub.seoul.go.kr/archives/2006796)、疾病廳、<口罩佩戴防疫指南遵守命令與罰款工作說明書(第七版)>
必須佩戴口罩的地點、設施、對象為,入住型易感染設施、醫療機構∙藥局與大眾交通工具的「室內」空間。
室內指的是公車∙計程車∙汽車∙船舶∙飛機、其他車輛等交通工具、建築物與四方有牆與外部隔絕開來的所有結構物。
舉例來說,有天花板和屋頂、四方有密閉牆面的就是室內,天花板∙屋頂或有兩面墻以上對外開放、可自然通風的結構則為室外。
建築(結構物)內即便可有窗戶通風,依然不算室外。
佩戴口罩規定解禁並不代表完全不需要佩戴口罩,僅代表已不會再因為未佩戴口罩而遭到罰款,同時非常重視個人視自身情況決定是否佩戴口罩。
未佩戴口罩時若要打噴嚏或咳嗽,務必用衛生紙或袖子內緣遮住口鼻,並經常洗手。
室內口罩佩戴建議情形
入住型易感染設施之臥房∙病房等私人空間有同居人(一起使用多人臥房∙病房的住院∙入住者、駐點看護、駐點監護人)時,將不會被處以罰款,其他共用空間或與外部人士共處一室時,則必須佩戴口罩。
室內口罩佩戴有助於預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傳染病之流行,有鑑於此,個人可自行判斷是否佩戴口罩。
若會議室通風情況不佳,屬於密集、密接環境,則強烈建議佩戴口罩。
* 密集、密接環境範例:難以與他人維持1m以上物理距離時
根據藥事法(第二條)藥局仍須佩戴口罩,並以申報為藥局之面積為主進行佩戴(大型超市內走道等共用空間無需佩戴)。
公寓大樓與百貨公司等並非必須佩戴口罩設施,惟考量電梯內通風不良,狹小空間內可能聚集較多群眾,建議佩戴口罩為佳。
根據傳染病預防法第四十九條,在有預防傳染病傳播的口罩佩戴等防疫指南遵守命令的情況下,在行政轄區之行政命令適用設施或地點若未佩戴口罩,皆可能被處以罰款。
未滿24個月嬰幼兒、腦部病變∙成長遲緩等無他人協助無法自行佩戴口罩者,患有呼吸道疾病導致佩戴口罩可能致使呼吸困難者(需有醫生證明)不會被處以罰款。
兒童成長速度不一,24個月以上嬰幼兒佩戴口罩時,仍須父母或監護人之細心觀察與幫助。
未滿14歲兒童為處罰款對象,惟根據處以罰款與徵收罰款之相關規定(秩序違反行為規製法)將不會被處以罰款。
根據傳染病預防法第四十九條,違反口罩佩戴等防疫指南遵守命令時,無論違反次數,未佩戴口罩之當事人都將被處以10萬韓元以下之罰款。
惟,管制時將先鼓勵民眾佩戴口罩,若依然不願佩戴則處以罰款。
設施管理者或營運者有義務告知民眾佩戴口罩之相關事項,若違反,將針對管理者或營運者處以300萬韓元以下之罰款。
– 第一次違反時50萬韓元,第二次違反時100萬韓元,第三次及之後違反時200萬韓元
使用者違反行政令、未佩戴口罩時,只有當事人(使用者)會被處以罰款,管理者與從業人員將不會被罰款。
惟,若管理者或營運者並未在設施內公告佩戴口罩規定等防疫指南與遵守事項等,未遵守管理相關義務時,將會被處以300萬韓元以下之罰款。
必須佩戴口罩設施之管理者或營運者有「公告並指示口罩佩戴防疫指南之義務」。
公告內容與型態並無一定標準,只需告知民眾進入該場所時必須佩戴口罩即可。
建議佩戴已證實阻絕飛沫性能與安全性之保健用(KF-94、KF-80等)、阻絕飛沫用(KF-AD)、手術用口罩等食品醫藥品安全處許可之「醫藥外品」口罩(閥式口罩除外)。
若無許可為「醫藥外品」之口罩,亦可佩戴完全遮蓋口鼻之布∙棉口罩、一次性口罩、電子口罩等。
佩戴網紗狀口罩、閥式口罩或者用圍脖、絲巾、頭巾等衣物遮住臉部時,將不被視為佩戴口罩。
游泳池和澡堂不強制佩戴口罩,若為必須佩戴口罩設施內之游泳池或澡堂,則需佩戴口罩。
– 惟,進入水中、浴池中、蒸汽房、淋浴間時,將不算在處以罰款之範圍內(更衣室等其他空間仍須佩戴口罩)
一般而言,健身房不強制佩戴口罩,若為必須佩戴口罩設施內之健身房,則需佩戴口罩。
惟,佩戴口罩進行激烈運動可能會對心臟與呼吸道造成過度壓力,進行高強度運動時,建議充分休息後再繼續。
– 佩戴口罩運動導致呼吸不順暢時,請立即脫下口罩,並前往獨立空間進行充分休息。
於必須佩戴口罩設施內拍照時,只有以下情形會被視為罰款例外情形。- 任命儀式、簽約儀式、獎勵儀式等活動當事人(任命狀等收受當事人、簽約儀式當事人等)拍攝照片時視為例外情形,可暫時脫下口罩。
建議僅於拍照時脫下口罩,並盡量不要交談。
室內空間設置遮擋板(隔板)不被視為口罩佩戴罰款例外條件。即使設置遮擋板(隔板),仍須佩戴口罩。
只有在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時必須佩戴口罩,月台與大眾交通設施內無須佩戴口罩。
惟,若月台等空間為通風不良的「三密」(密閉、密集、密接)環境,或有頻繁吶喊·合唱·對話等,容易產生飛沫之多人聚集場所,則強烈建議佩戴口罩。
在使用者同意的形況下,設施管理者或營運者可要求提供罰款例外對象相關憑證。
若該對象無相關證明、也未佩戴口罩時,管理者或營運者無需要求其佩戴口罩,可向負責管制之行政單位進行投訴、要求管制即可。
設施管理者或營運者具有營業自由,若拒絕提供相關憑證,可根據內部設施營運方針等,拒絕其進入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