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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新聞

  • 首爾市制定強制配戴口罩行政命令之首個詳細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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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20年8月24日起,首爾市正式實施全區必須強制配戴口罩之行政命令之後,民眾關於詳細標準的咨詢與日俱增。 首爾市深感強制配戴口罩措施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隨即制定、發布詳細方針,讓市民朋友能配合生活中的不同情況判斷是否需要配戴口罩。此次方針內容包括:強制配戴的必要性、強制配戴對象、強制配戴的空間範圍、強制配戴時的例外情況、配戴口罩之認證標準等五個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強制配戴的空間範圍與強制配戴時的例外等兩部分中提出了具體的方針,以幫助市民朋友釐清在特定情況下是否需要配戴口罩之疑慮。強制配戴的空間範圍內容當中說明,在室內的所有環境下都應配戴口罩,室外則是在聚集、聚會、活動、集會等人群聚集、密集接觸時,以及難以和他人保持兩公尺距離導致有接觸風險時務必配戴口罩。 強制配戴的例外狀況則包括①身處日常個人生活空間內、②用餐時、③其他不可避免之情況等,若屬於上述情況之一,則無論室內外皆可不配戴口罩。 首爾市領先全韓國制定並實施相關口罩配戴方針,在現場實施時一定會發現疏漏,因此未來將會積極聽取市民的意見,針對有待改善的部分進行加強。

    強制配戴口罩行政命令詳細方針

    [行政命令概要] ▶ 指示當事人: 首爾特別市全區居民與到訪者 ▶ 指示內容: 於室內或室外配戴口罩 ※身處日常個人生活空間或進食等不得不脫下口罩之情況除外 ▶ 實施期間: 2020年8月24日(週一)起至另行公告時解除
    ■ 強制配戴的必要性 ○ 保護自己、保護他人的最有效預防手段 – 配戴口罩時感染機率降低85%(2020年國際學術期刊THE LANCET) ※ 未配戴口罩時,感染可能性提高至5倍以上
    透過配戴口罩預防續發感染之案例(疾病管理本部)
    ▪ 與確診患者一同乘車超過一小時的三人:全部陰性 ▪ 確診患者住院七天,與其接觸之17名醫療團隊成員:全部陰性 ▪ 出現28名確診患者之咖啡廳的4名從業人員:全部陰性
    ■ 強制配戴對象範圍: 首爾特別市全區居民與到訪者 ○ 首爾特別市居民為居住地位於首爾特別市行政區內,且有實際居住事實者。
    首爾特別市居民訪問其他行政區時
    ▪ 強制配戴之行政命令的空間效力,僅限首爾特別市行政區內,故首爾特別市居民造訪其他行政區時,則不屬於強制配戴之對象
    ○ 首爾特別市到訪者為居住地位於首爾特別市以外之行政區,且實際居住於該區,但基於上班、營業、旅行等各種目的,目前身處首爾特別市行政區內者 ■ 強制配戴的空間範圍: 位於首爾特別市行政區內之室內外空間 ○ (室內標準) 公車、地鐵、船舶、飛機、其他車輛等交通工具,建築物以及四面遭阻隔、與外界分離之所有結構物內,皆須配戴口罩 ○ (室外標準) 下列各號情況皆須配戴口罩 – 聚集、聚會、活動(表演)、集會等群眾聚集且與人接觸時
    聚集、聚會、活動/集會標準
    ▪ (聚集、聚會、活動) 有同一目的的一群人,經過事前協議、約定、公告決定行程,在同一地點進行之聚集、聚會、活動 ▪ (集會) 依據「集會及示威相關法律」,經過申報程序之聚集、聚會等
    – 無法與共同生計•居住者(家人)以外者保持兩公尺距離,存在接觸風險時 ■ 強制配戴的例外情況: 身處日常個人生活空間或用餐等不得不脫下口罩的情況 ➊ 身處日常個人生活空間時 – 身處實際居住空間(自家)內時 – 獨自處於與外界隔絕的空間,或與共同生計•居住者(家人)同在時 ※ 共同生計•居住者以外的人若進入當事人所處之獨立空間內,則須配戴口罩
    乘車(轎車)時配戴口罩標準
    ▪ 車內(轎車)只有自己,或與共同生計•居住者同在時:可不戴口罩 ▪ 車內(轎車)內有非共同生計•居住者時:配戴口罩
    ➋ 用餐時※用餐前、後與對話時必須配戴口罩 – 用餐(三餐)與食用點心時 – 抽煙或喝酒、茶、咖啡等嗜好食品時 ➌ 其他不得不脫下口罩之情況 ※若為第②至⑤號,則應在該活動前後配戴口罩 ① 配戴口罩時感到呼吸困難,或健康有惡化疑慮時
    ▪ 未滿24個月之嬰幼兒 ▪ 重症患者 ▪ 有呼吸道基礎疾病,於配戴口罩時感到呼吸困難之病患
    ② 為進行保健、衛生活動,必須脫下口罩時
    ▪ 必須脫下口罩,才能進行檢查、診療、服藥等醫療行為時 ▪ 進行沐浴、淋浴、洗臉、刷牙等個人衛生行為時
    ③ 為使公務執行更順暢時
    ▪ 中央政府、地方自治團體、公共機關進行外交、國防、搜查、救助、救援、報告等公務時,判定配戴口罩將難以達成公共目的時 ▪ 必須配合中央政府、地方自治團體、公共機關要求確認身分時 ▪ 為提交中央政府、地方自治團體、公共機關要求之照片(證件照、護照照片等)而必須拍照時 ▪ 遵從中央政府、地方自治團體的不見面教育方針,教師、講師等拍攝線上課程影片時 ④ 須脫下口罩才能從業或維繫生計時
    ▪ 職業歌手、演員、配音員、廣電從業人員、模特兒、藝術家等視聽內容拍攝對象,或表演的演出者 ▪ 職業運動選手參加比賽時 ▪ 職業管樂樂器演奏家登台演出時
    ⑤ 除上述情況之外,因場所特性而難以配戴口罩時
    ▪ 進行游泳、戲水等水下活動時等
    ※ 即使符合強制配戴之例外事項,但若有發燒、呼吸道疾病症狀等時,仍須強制配戴口罩 ■ 口罩配戴之認證標準 ○ 口罩種類 – 保健口罩、手術口罩、防飛沫口罩、棉布口罩皆可 – 積極建議民眾配戴食品醫藥品安全處認證之「醫藥外用品」口罩
    食品醫藥品安全處口罩配戴標準
    ▪ KF94以上口罩:照顧有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慮者時配戴 ▪ 配戴KF80以上 – 出現咳嗽、喉嚨痛等呼吸道疾病症狀時 – 健康弱勢族群、基礎疾病患者與他人接觸時 * 健康弱勢族群:老人、兒童、孕產婦、慢性疾病患者 ** 基礎疾病患者:慢性肺病、糖尿病、慢性腎臟病、慢性肝臟疾病、慢性心血管疾病、血癌、正在做抗癌治療的癌症患者、正在服用免疫抑制劑的患者 ▪ 防飛沫口罩、手術口罩 – 身處需長時間配戴口罩之環境、炎熱的夏季、呼吸不順暢時
    ○ 配戴方法 – 配合個人臉部大小選擇適當的口罩,配戴時應徹底覆蓋口鼻 ※ 未覆蓋口鼻時則視為未配戴口罩

    罰款

    規定在有傳染病傳播疑慮的公共設施等內違反配戴口罩等防疫方針命令時可加以罰款之《感染病預防與管理相關法律》將自11月13日(星期五)起正式生效。根據該法律規定,在因傳染擴散可能性較大而必須配戴口罩的地區,可向未配戴口罩者收繳罰款。
    □ 罰款方案 ○罰款期間:2020年11月13日~日後解除時 ○取締場所:傳染擴散可能性較高、高風險人群較多,因而有必要阻絕傳染的場所
    ◈ 公共設施等將考慮保持距離各階段限制聚集設施,依階段適用 ◈ 不特定多數人利用,而有傳染擴散疑慮的大衆交通及集會·示威場所,易感染群體較多的醫療機關、療養設施、全天候保護設施,須不分階段強制配戴口罩
    向違反強制配戴口罩命令者收繳罰款方案
    分類 對象
    長期取締 ➊公共設施(按階段限制聚集設施) *(一級:限制聚集設施)娛樂酒館、舞廳、音樂酒店、情調酒館、獵愛酒吧、KTV、室內站立式表演場所、室內集體運動(激烈的GX類)、上門推銷等直銷宣傳館、大型補習班(300人以上)、自助餐、流通物流中心 *(二級:限制聚集設施)補習班(300人以下,但9人以下的培訓所除外)、遊戲廳、具一定規模以上的一般餐飲店(例:150㎡以上)、水上樂園、宗教設施、室內婚禮會場、表演場地、電影院、澡堂·三溫暖、室內體育設施、多媒體影音室·DVD影音室、殯儀館、網咖
    ➋大眾交通 ∘公車、地鐵、計程車等大衆交通司機與乘客 -《促進使用和乘坐大眾交通相關法律》 第2條第2號規定之大眾交通工具 (線路公車、火車、客輪等) -《客車運輸事業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 用於地區客車運輸事業的車輛 (通勤巴士、校車等其他包租車輛、觀光巴士、計程車) -《航空安全法》第2條規定之航空器(飛機、直升機、飛行船、滑翔機)
    ➌集會·示威場所 ∘多人聚集的室內外集會、表演、活動的 主辦者與參加者 -《集會和示威相關法律》第2條第1號、第2條第2號規定之室外集會及示威
    ➍醫療機關 ∘醫療機關從業人員和使用者 -《醫療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醫療機關
    ➎療養設施 ∘於療養設施、全天候保護設施照護入住者和使用者的從業人員 -《老年人福利法》第34條老年人醫療福利設施中的療養設施 -《老年人福利法》第38條居家福利設施中提供全天候保護服務的設施
    企劃(短期)取締 ∘高風險營業場所(呼叫中心、物流中心、製造業工廠等) ※日後將以發生集體感染等之設施為主篩選取締對象
    ○ 取締內容:➊是否配戴規定之口罩;➋是否正確配戴口罩
    ➊ 規定之口罩:KF94、KF80、KF-AD(防飛沫)、手術口罩、布(棉)口罩、拋棄式口罩 ※網狀口罩、帶閥口罩、用衣服等遮住臉部將不視為配戴口罩。 ➋正確配戴:是否正確遮住口鼻
    ○罰款金額:違規當事人10萬韓元,管理、營運者300萬韓元以下* (違反當事人10萬韓元,管理、營運者第一次違反時150萬韓元、第二次違反時300萬韓元) ○取締方法:公務員現場取締 ※不另營運公益申報窗口

    1階段		2 階段		3 階段		4 階段		5 階段		6 階段
∘現場揭發	➡	∘出示身分證
∘說明取締依據	➡	∘命令改正
(現場勸導)	➡	∘不履行命令時拍照*並確認個人資料
	➡	∘事前通知
∘說明如何提出意見
(10天以上)	➡	∘罰款通知
∘說明如何提出異議
(60天以內)

    *公共機關為了執行法令等規定之管轄業務,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可收集個人資訊(《個人資訊保護法》第15條第1項第3號) □ 罰款例外對象 ○ 未滿14歲者和難以配戴口罩者(無周圍協助則難以自行配戴或摘下口罩者,或是醫學上承認戴口罩會導致呼吸困難者) ○ 符合強制配戴口罩具體方針規定之例外的情況

    <罰款例外情況>

    ⦁飲食時 ⦁在游泳池、澡堂等水中時 ⦁進行洗臉、刷牙等個人衛生活動時 ⦁體檢、手術、治療、用藥等醫療行為過程中,難以配戴口罩時 ⦁進行需露臉的表演(僅限在舞臺上時)、出演節目(僅限拍攝時、Youtube等個人節目僅限在私人空間進行拍攝時)、拍照(僅限拍攝時)、進行手語翻譯時 ⦁運動選手、樂器演奏者進行競賽、比賽或表演、競演時 ⦁婚禮上,新郎、新娘、雙方父母在舉行結婚儀式時 ⦁為確認本人身份而需摘下口罩時


    Q&A

    Ⅰ. 口罩配戴相關

    Ⅱ. 行政措施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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