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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健康/安全新聞

  • 強制配戴口罩相關取締指南「為人為己,請戴口罩」

  • 福利/健康/安全新聞 SMG 2,112

    「為人為己,請戴口罩」未配戴口罩者將處以罰款11月13日起實施強制配戴口罩相關取締指南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擴散並加強防疫,將對未配戴口罩者實施取締,望請積極配合。

    □ 取締場所

    ①重點管理設施 5種娛樂設施、上門推銷等直銷宣傳館、KTV、室內站立式表演場所、餐廳·咖啡廳(一般餐廳、簡易餐廳、麵包店/1級:150㎡以上,1.5級以上:50㎡以上) ②一般管理設施 表演場地、補習班(包括培訓所)、職業培訓機關、網咖、遊戲廳·多媒體影音室、澡堂業、婚禮會場、殯儀館、電影院、水上樂園·遊樂園、理髮·美容業、商店·超市·百貨公司(300平方公尺以上)、讀書室·讀書咖啡廳、室內體育設施 ③其他 大眾交通、醫療機關·藥局、集會·示威、療養設施、全天候保護設施、室內體育賽場(1.5級時包含室外體育賽場)、高風險營業場所(呼叫中心、流通物流中心)、向地方自治團體申報協議之500人以上聚會和活動 ※集中管制设施(场所)可因保持社交距离等级而异。

    □ 取締行為

    ①在上述取締場所未配戴規定之口罩者 ▴規定之口罩:KF94、KF80、KF-AD(防飛沫)、手術口罩、布(棉)口罩、拋棄式口罩

    ②在上述取締場所未以正確方式配戴口罩之行為

    • 口罩未遮蓋鼻部
    • 口罩掛在下巴上
    • 觸摸口罩表面的行為

    □ 罰款

    ▷根據:《傳染病預防法》第83條(罰款)及《傳染病預防法》第49條(傳染病的預防措施) ▷罰款金額:10萬韓元(未配戴口罩之當事人) ※設施營運者;違反防疫守則時處以300萬韓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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