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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資訊


由於外國人所持簽證的活動範圍和居留期間不同,會受到一定限制。

即使向外國人賦予可在韓國居留的資格,非所有人都能在韓國就業,居留資格分為「可就業」和「不可就業」兩種。

外國人依照簽證種類可在滯留資格範圍內進行就業活動。並非所有外國人皆可就業,滯留資格分為「可就業之資格」與「不可就業之資格」。

可就業之資格 短期就業(C-4)、專業技術(E-1〜7)、非專門就業(E-9)、船員就業(E-10)、觀光就業(H-1)、訪問就業(H-2)、居住(F-2)、在外同胞(F-4)、永住(F-5)、結婚移民(F-6)等

各滯留資格就業流程

短期就業(C-4)

活動期間90天內,可於韓國國內以短期娛樂活動、廣告、時尚模特、講課、演講、研究、技術指導為目的就業。

專門技術(E-1~7)

  • 須具備各滯留資格要求之資格條件。
  • 具資格證之醫師與護士須取得長官之批准。
  • E-2簽證就業須繳交無犯罪證明、自我健康確認書、學位證明等,入境後進行外國人登錄時,需繳交法務部長官指定之醫療機構發行之「包含毒品類檢查結果在內之身體檢查報告書」。

居住(F-2)

投資50萬美元以上並以企業投資(D-8)滯留資格滯留3年以上之外國人、投資30萬美元以上後雇用2名以上韓國人之外國人、不動產投資移民者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永住權者之配偶、獲難民認可者可進行就業。

在外同胞(F-4)

可進行單純勞動與投機行為之外的就業活動3年。

永住(F-5)

於國內就業時活動範圍不受限制。

觀光就業(H-1)

為欲進行短期就業活動者,可滯留期間為協定之滯留期間。

非專門就業(E-9)

  • 入境後、投入工作前須接受就業教育,並加入回國費用保險與傷害保險。
  • 3年就業活動期間範圍內可依當事人間協議簽署或更新勞動合約。
  • 惟就業期間內家屬不得同行。
  • 就業活動期間結束前7天申請之再雇用僅限申請1次,無需出國,可繼續就業1年10個月(勞動合約期間為1個月以上者)
  • 外國勞動者原則上以首次入境時投入之工作地點為限。
  • 若符合以下條件可變更工作地點。
    • 使用者欲以正當事由終止勞動合約或勞動合約到期後拒絕更新時
    • 因休業或倒閉等非外國勞動者責任之事由導致其無法繼續於該地點工作時
    • 服務之工作地點取消雇用外國人或遭雇用限制時
    • 工作地點之勞動條件與勞動合約條件相異、違反勞動條件等使用者不當待遇等導致勞動條約無法維持時
    • 傷害等導致外國勞動者不適合繼續在該地點工作,或可從事其他工作、可於其他地點工作,欲更改工作地點時(外國勞動者須於離職後一個月內繳交求職申請,並於求職申請日起三個月內再次就業)
  • 首次入境後許可之就業活動期間內(最多3年)原則上不得變更工作地點超過3次,再次雇用使就業活動期間延長時,延長期間內最多可變更2次工作地點。惟變更工地地點之事由若為「休業∙倒閉或其他非外國勞動者責任導致其無法繼續於工作地點工作」之工作地點變更次數則不在此限。

訪問就業(H-2)

  • 須先於勞動部指定之教育機構完成就業教育,並於雇用中心申請就業後,方可委託職位媒合或自行進行求職。
  • 但僅能在雇用勞動部長官指定之工作地點工作,到職後14天內必須前往地方出入境∙外國人官署申告到職或申告工作地點變更。
  • 無關就業教育修業與否,須於入境韓國90天內前往居住地管轄地方出入境∙外國人官署完成外國人登錄。
  • 惟,訪問就業同胞為進行「建設業」就業,須經過就業登錄申請與就業教育等流程,並取得「建設業就業認證證明」。